根據《防火門》GB12955-2008的相關規定,防火門按耐火性能可分為隔熱防火門(A類)、部分隔熱防火門(B類)和非隔熱防火門(C類)。教材及《建規》中見到的甲、乙、丙級防火門均屬於隔熱防火門(A類),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均不小於1.50h、1.00h和0.50h。故甲、乙、丙級防火門也可以進一步用A1.50防火門、A1.00防火門和A0.50防火門來表示。
一般情況下,防火分隔處的的防火門為甲級防火門,疏散用的防火門為乙級防火門,管道井上開設的檢查門為丙級防火門。
以下為常見甲級防火門設置場所及要求:
3.3.1註2: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與廠房內其他部位之間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防火隔墻分隔,需要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3.3.7: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於5m³。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4.1註3: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規》第6.5.3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4m。
3.6.10: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應設置門鬥等防護措施。門鬥的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的防火隔墻,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並應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
3.7.3: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佈置,並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
3.8.3: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當建築面積不大於100㎡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佈置並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2.2:相鄰兩座建築中較低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築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現行國傢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規范第6.5.3條規定的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對於高層建築,不應小於4m。
5.3.2-1: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於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00h,並應符合《建規》第6.5.3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5.3.5-4:總建築面積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的區域,當采用防煙樓梯間的方式進行連通時,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4.7:劇場、電影院、禮堂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至少應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5.5.9: 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築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2、建築面積大於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1個;
3、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於其按《建規》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建築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於按照《建規》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
5.2.23: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佈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佈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2.24: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超過2個,其凈面積應按每個護理單元不小於25.0㎡確定。
2、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保證人員的避難安全,且不得減少可供避難的凈面積。
3、應靠近樓梯間,並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4、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消防應急廣播。
5、避難間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6、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6.1.5: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6.2.7: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滅火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設置在丁、戊類廠房內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防火隔墻和0.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築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築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註:消防水泵房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消規》5.5.12)。
6.2.8:冷庫、低溫環境生產場所采用泡沫塑料等可燃材料作墻體內的絕熱層時,宜采用不燃絕熱材料在每層樓板處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樓板的耐火極限。冷庫閣樓層和墻體的可燃絕熱層宜采用不燃性墻體分隔。
冷庫、低溫環境生產場所采用泡沫塑料作內絕熱層時,絕熱層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級,且絕熱層的表面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
冷庫的庫房與加工車間貼鄰建造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當確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開口時,應采取防火隔間等措施進行分隔,隔間兩側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6.4.10: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常開甲級防火門。
6.4.13-2:防火隔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6.4.14: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6.0㎡,開向前室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7.3.6: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總結:建築物當中,重要的設備用房和其他防火區分隔,都得采用甲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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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門把手法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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